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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7年1月3日 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4月19日 校教評會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設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非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專任教授推選十一人(含院長推薦專任教授一名)擔任,各系(所) 保障名額一名,上限為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召集人由本委員會委員互推之,院長得列席本委員會。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本委員會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本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非屬系所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非屬系所兼任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

第六條     本院非屬系所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由本委員會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本校聘請兼任專家擔任教學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再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委員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委員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