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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

106.11.06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9.03.09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 本作業要點乃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 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甄審。
三、 獎學金名額: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總名額以教育部各學年度核定為準。
四、 獎學金金額:獲甄審錄取之師資生,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8,000元,自甄審錄取後之次月起請領,除教育部及本校另有規定外,以至該學年度結束為原則。

貳、甄審作業

五、 申請資格:
(一)基本申請資格:
1、本校具正式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不含預修生、海外交換生、休學生、保留學籍生、延畢生、畢業生、退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生等)。
2、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8學分。轉入生則自轉入後,修畢本中心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至少4學分。
(二)特殊申請資格:除符合前款基本申請資格條件外,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師資生,得優先考慮,其所占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名額之30%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於一般師資生甄選。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甄選一次為原則,辦理日期以本中心公告為準。
(二)申請方式:有意申請本獎學金之師資生,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書面文件,依期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時間截止後,不受理補件。
七、 甄審及錄取方式:
(一)甄審項目:
1、學業成績表現。
2、面試(另得參酌學生參與本中心針對本獎學金舉辦之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結果進行面試或綜合考量)。
3、其他表現:包含服務學習、社會服務、教育相關社團參與等。
(二)錄取方式:
1、甄審項目之評分比重:學業成績表現佔40%,面試佔40%,其他表現佔20%,經加總後按成績高低排序之。
2、為甄審實際需要,除依本獎學金名額提出錄取生名單外,得擇優列備取生。全案提本中心會議審議確認正(備)取生名單,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三)正取生應於報到期限內,親自至本中心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未依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
(四)本獎學金甄審不受理成績複查。
(五)甄審未依規定參與所有應考、提交資料者,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及提出救濟。
八、 正(備)取名單經本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於本中心網頁。

參、輔導機制

九、 為提升師資生教師專業能力,本中心規劃:
(一)每學期辦理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引導師資生專業學習。受獎師資生均須參加本中心所指定之相關檢測,以強化具備與教學現場相應之實地教學與包班制能力。
(二)每學期結合教學現場人員辦理工作坊。

肆、獎學金發放及追還

十、 經甄審通過之錄取師資生,應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每學期末繳交成果報告。獎學金於當學期結束後一次匯入師資生本人帳戶,不得由他人代領。

十一、

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應盡之義務:
(一)應修習本中心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大學部四年級師資生,則須通過至少一項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之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三)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四)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學,每學期至少36小時。
(五)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或經本中心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六)參與至少一次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十二、

未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者,停發當學期獎學金。
未符合第十一點第二項至第六項任一項規定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未符合任二項規定者,停發二個月獎學金,以此類推。

十三、

學生所提交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本獎學金,經錄取後發現者,即撤銷錄取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本校將予追還,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十四、 本獎學金不得與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領,如有重複請領部分,除追還已領獎學金,並撤銷錄取資格。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伍、附則

十五、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計畫或規定辦理。
十六、 本作業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