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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106.04.10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7.04.0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本中心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非屬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學校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在本中心累積教學年資滿3年之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著有成效,堪為表率,且無學校要點所規範不再推薦之情況者,得為推薦人選。
三、

本中心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年1月舉辦。遴選程序如下:

(一)以近3年內教學反應調查表之評量為基礎,計算平均分數得出前2名。

(二)於每年3月底前經中心會議推薦人選1名後,連同非屬學院教學特優遴選申請表與相關資料(如附表),向非屬學院辦理複選。
四、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學校要點辦理。
五、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