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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106年3月8日第18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申請校務資訊之閱覽、抄錄、重製、複製、攝影或錄影等相關事項(以下簡稱應用),依本校校務資訊公開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應用校務資訊,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三、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一)經核准者,應載明應用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二)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申請人申請應用校務資訊,如有本校校務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申請,承辦單位應於駁回通知書加以註明。
五、申請應用校務資訊案件,由承辦單位一級主管為准駁決定。但如涉及二以上業務權責單位時,由秘書室會辦各權責單位後,送交主任秘書核定。
六、申請人應依通知書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通知書,於申請應用校務資訊或卷宗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四)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保證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後,向承辦單位人員應用校務資訊;應用完畢時,應記明時間,將校務資訊交還承辦單位人員點收(格式如附件六),並繳納相關費用。
申請人於應用前,須先繳交二小時費用;應用完畢後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需否補繳差額。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承辦單位得拒絕提供。
七、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收費標準:依「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但申請校務資訊,供作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於簽奉核定後,得予減免。
(二)收費方式:由申請人以現金至財務處出納組繳費。
八、申請應用校務資訊,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以電子方式儲存者,以提供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校務資訊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
九、申請人申請應用校務資訊,應於指定處所為之,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延長之。
十、申請人應用校務資訊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校務資訊及附件攜出提供處所。
(二)不得於校務資訊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不得拆散校務資訊及附件。
(四)不得喧嘩或有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或有其他破壞或損害校務資訊之虞者,承辦單位人員應立即制止及中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涉及刑事責任,依法究辦。
十一、同一案件申請應用次數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