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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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07/04 8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0/07/30 8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10/23 90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91/02/04 90 學年度第 1 學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8/23 95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2/20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1/07 96 學年第 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99/01/07 98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4/08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4/13 98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109/06/16 108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1/21 109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核備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設委員六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系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如系主 任由院長兼任或代理時,當然委員應另由本系系務 會議推選之。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自本系專任教授及副教授 中推選組成之。如符合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則由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由本系副教授擔任 之,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 職停薪進修研究或出國超過三個月,則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 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 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副教授擔 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 制。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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