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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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法 |
98/03/12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新訂通過 99/04/08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1/06/2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5/06/30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本系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及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 點」,訂定「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優良導師係指在本系擔任導師工作滿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等著有 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優良導師遴選作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每次遴選一~四名。獲系和工學院優良導師及「全校特優導師」者,二年內不 再予以重複推薦。 第四條 系優良導師遴選作業量化指標含三項:1、學生問卷調查結果,問卷對象為導師輔導學生。2、案校方規定導師談話 及繳交導談紀錄表(至少兩份以上)。3、其他輔導成效(學生選課、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等之輔 導相關資料)。 第五條 系優良導師之遴選由系評會依本辦法第四條3項指標進行評分,由3項分數總和決定本系優良導師人選和排序,向系 務會議推薦。由系務會議推薦一名參與工學院「優良導師」遴選,若獲選則由工學院推薦參加學校「全校特優導 師」之遴選。 第六條 當選系優良導師者,由系頒獎牌壹面,獎金兩壹萬元,經費來源由系建教合作管理費列支,以資表揚。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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