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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選拔與獎勵辦法 |
91/02/04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2/19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9/22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6/12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3/12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為鼓勵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參照學校「教學特優教師」 獎勵與遴選要點和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學優良教師係指在本系累積教學年資滿三年(含)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作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每次遴選三~四名。前兩年(含)獲系和工學院之教學優良教師及學校 「教學優良教師」者;前三年(含)獲學校「教學傑出教師」者,不得再參加該年度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 第四條 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作業量化指標含五項:1、學生問卷調查結果佔60%,問卷對象為全體學士班學生、碩士班 一、二年級生以及博士班一至三年級(含)生。2、最近三學年教師每學年平均授課學分數佔10%。3、學生受教率 佔10%。4、授課年資佔5%。5 、教學講義、教材製作和教學著作佔15%。 第五條 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過程含二階段: 第一階段 由系辦公室執行本辦法第四條前列4 項量化指標作業。問卷調查內容和各項量化指標之表格如附件。 依4 項量化指標總和,評定人選及排序,初選名額為四名。 第二階段 由系教評會就四名初選教師依本辦法第四條第5 項進行評分,評分結果和第一階段4 項量化指標分數 相加,由全部5 項分數總和決定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人選和排序,向系務會議推薦。由系務會議依排序 結果決議推薦該年度參與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之人選,若獲選則由工學院推薦參加學校「教學 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之遴選。 第六條 當選系教學優良教師者,由系頒獎牌壹面,獎金兩萬元,所需獎金由系建教合作管理費列支,並名列本系教師 榮譽榜,以資表揚。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