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為本學程學生辦理抵免學分,特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本細則。
二、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所生。 (二) 重考生,指原已就讀研究所並未畢業,再經入學考試錄取本學程之新生。 (三) 預先修習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 有證明者(含預先修習研究所課程之預研生)。
三、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一) 申請抵免學分之課程以在申請抵免當時之學年度起算 6 年內修畢者為限。
(二) 轉所生抵免以 12 學分為限,在一年級選修之專題討論課程可抵免。
(三) 在本校未取得學位,而重考本學程之新生,凡在本校已修畢之課程,符合本學程 畢業學分之規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得以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
(四) 在外校未取得學位,而考上本學程之新生抵免學分以 6 學分為限。
(五) 一般新生抵免以 6 學分為限,抵免外系專業科目須註明,專題討論課程不得抵免。
(六) 預研生抵免以 16 學分為限,抵免外系專業科目須註明。
四、申請抵免之科目與本校既有科目應符合下列之要件,始准予抵免學分:
(一) 科目名稱、內容皆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雖不同,但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內容雖不同,但實質相近似,可彼此取代者。
申請抵免之科目應與本校既有科目相當,本學程不受理為辦理抵免而申請加開新課程。
五、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以多學分抵免少學分,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六、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應於入學當學期,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抵免學分承認作業,逾期視 同放棄。
(二) 申請程序:應繳交本學程抵免學分承認表、原校修讀之成績單、修業(或轉學)證 明書正本及擬抵免課程之教學大綱。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八、本辦法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送水利系系務會議審查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公告施行, 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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