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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校外實習辦法 |
100.12.22 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系所務會議新訂通過 |
一、為協助學生培養水利、海洋工程及海洋事務相關領域之實務經驗,特訂定本辦法。 二、大學部學生於第二學年起,研究生於第一學年起,可提出實習申請,並以暑假進行為原則。研究生提出申請前,需經指 導教授同意。 三、參加校外實習學生應先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如附件一),待實習機構之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同意後始可前往實習。 四、學生於報到日應遞送實習單(如附件二)予實習機構之單位主管或負責人簽章,並於一週內寄回本系備查。 五、實習期滿時,由實習單位於實習考核表(如附件三)評分並加註實習評語,彌封寄回或由實習同學送回系辦公室。 六、學生實習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總時數達160小時以上,可於次學期選修1學分之大學部「校外實習」課程,並於開學後 兩週內繳交實習報告給授課教師;實習報告篇幅以三千字以上為原則,內容須包括實習項目、實習內容、心得、建議及 其他重要事項。 七、學生實習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接受實習單位指導,不得有影響校譽之行為。實習表現不佳者,得終止實習。 八、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外,校外實習學生應自行投保實習期間之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 九、實習如需費用悉由實習學生自行負擔。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