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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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系主任產生辦法

81/01/09 八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84/01/20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4/02/08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4/02/13 工學學院修訂通過

84/09/15 依研發字第一二六號函修訂

90/07/30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2/04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4/11 一0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8/06 一0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5/09 工學院第 149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2/26 校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或出缺時,依本辦法推選之。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續任乙次。系主任如在任期內出國或無法 親自執行其職務連續超過三個月,則視為出缺。

第三條 現任系主任倘有續任意願,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之前由全體專任教師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之系務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得連任,按行 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

第四條 本系應於系主任任滿前四個月或因故出缺一星期內成立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擔任,並推選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乙人, 辦理選務工作。

第五條 凡曾任國內外大學土木水利相關系所專任教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 兼具外國國籍,經查證認定符合教育部訂頒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 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者,均具候選人申請資格。申請人若非本系專任 教授,須先取得本系教評會同意。

第六條 申請人須向推選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必須提供學經歷、學術 著作及對本系發展意見。推選委員會將符合候選資格者列名以備圈 選。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投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圈選採二階段無記名方式為之,第一階段採限制連記法每票最多圈選 兩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取前兩名進行第二階段圈選,第二階段圈選 以單選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第九條 推選委員會應將第八條產生之前兩名人選依得票數順序並註明得票數, 提報工學院院長及校長圈選。選舉及提報作業須於六月中旬以前辦理 完成。

第十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全系教師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