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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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 |
100.01.06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3.1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空間及發展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107.04.12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2.31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空間及發展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110.04.22 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為加強本系所演講廳、教室、電腦教室、研討室及其他開放空間使用及維護績效,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本系所場地設備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活動性質及內容。 第三條 演講廳借用者須於借用三日(含活動日)前,其他空間需於借用二日(含活動日)前,向系所辦公室提出申請,並經系主任核准。 第四條 使用期間借用人對本系所場地與設備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借用人需負責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活動結束後借用人須負責場地清潔,關閉電器設備及門窗。 第五條 演講廳及電腦教室內嚴禁飲食,使用教室、研討室或其他場地如有飲食等活動,應於結束後清潔場地並將垃圾做好分類。 第六條 本系所師生舉辦學術性或公開集會活動,以不收費為原則;但其性質如係對參加對象收取費用或具商業廣告性質者,應繳交場地管理費。 第七條 申請表經系主任簽核後,借用人最遲於借用前一工作日繳交場地管理費。本系所場地借用收費標準如「場地設備借用申請表」。 第八條 借用人繳交場地費用後,由本校開立收據。借用人如因故無法使用時,應通知本系取消預約,並簽請校長核可後始辦理退費。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