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88/09/30 8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91/02/04 9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9/22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6/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暨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

           系所)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

           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採小組導師制,每位大學部導師輔導導生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由系主任徵詢教師意願後排定。

第三條 本系所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或所長為導師;遇特殊狀況時,由系所另覓合適

           導師擔任。

第四條 本系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

           參考。

第五條 本系所設定承辦人員協助辦理導師業務之行政工作。

第六條 導師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計劃、專業養成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業成效不佳或受記過處分時,得結合學生事

           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二、關懷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必要時聯絡系所心理師輔導

           之。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

           師生情感。

    五、導師若發現於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宜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

           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七條 每學期每位導生至少應主動與導師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若導生未主動與導師約談,導師應主動約談

           導生。導生之主動性列入操行成績評核。

第八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九條 大學部導師經費中60%為導師人事費,4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研究所導師經費全數提供為學生輔導活動費。

           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活動。

第十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原則如下:

    一、學生輔導活動費之60%為導師與導生之聯誼、學習及其他相關活動費用,40%為贊助系、所學會活動之費用。

    二、導師每學期與導生聯誼餐敘之費用不得超過學校規定之額度,並應於學期結束前二週檢據核銷。

    三、系、所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分別向系所提出預算及說明書,經核備後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

第十一條 導師應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一、大一新生應於入學後填寫「學生綜合資料表」,導師應審閱。

    二、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後應即上網填載訪談記錄,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由承辦人員將資料彙整送系主任

           審閱。

    三、學校定期檢送之調查表格,導師應即時處理並在填寫完成後向系所或校方通報。

     四、導師應輔導畢業生填寫就業輔導意見表,導生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繳回。

第十二條 導師會議之組成成員為系所主任及擔任大學部班級之導師,由系所主任擔任會議主席,如系所主任因公不克

            出席,會議主席由會議參加成員互推之。

第十三條 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導師會議,討論本實施細則之執行情形,檢討並做必要之修訂。

第十四條 導師於輔導導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有特殊情況得向導師會議提出輔導報告,以做必要

             之討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事務處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