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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97年03月06日系務會議修訂 100年10月06日系務會議修訂 102年04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 103年01月09日系務會議修訂 107年09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 108年01月08日系務會議修訂 |
一、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暨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暨自然災害減災與管理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 本系所)依照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 訂定本「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暨海洋科技與事務 研究所暨自然災害減 災與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審議本系所之畢業學分及課程規劃。 (二)規範本系承認之通識教育課程。 (三)協調其他有關本系所教學及課程事宜。 (四)辦理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邀請系上教師(含召集人)六至八人、大學生代表一 人、研究生代表一人及校外學者 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人組成本委員會。 四、校外實習課程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五、本委員會得依照工學院規定,委派教師代表一位出、列席工學院課程委員會。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之。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工學院及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