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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老師輔導費核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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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老師輔導費核給要點 100年12月2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8年4月17日第815次主管會報通過、108年11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學生社團得聘請輔導老師,協助社團之經營及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社團輔導老師,係指經本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聘任之社團輔導老師。 三、 社團輔導老師之職責,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相關規定,協助與輔導學生社團之經營。 四、 社團輔導老師不論輔導社團數目,每學期輔導費用新臺幣4,000元為上限,若輔導之社團另聘任校外教練,則輔導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 五、 本要點經提主管會報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之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