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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師授課鐘點辦法 |
980625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一、為規範本系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合理授課時數,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 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訂定本辦法。 二、本系教師每學期至少要開授1門課,每學年以開授14小時之科目為原則(不含進修學士班及專班之授課時數)。 三、為兼顧教學、研究與服務,於不增加本系經費支出及不影響課程安排和學生選課的情形下,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 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依成果遞減其授課時數,惟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9小時。其規範標準如下: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下一學年之授課以11小時為原則: 1. 國科會計畫主持人 2. 產學或建教計畫主持人,其管理費過去一年須達2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累計達40萬元以上或三年內累計達60萬元 者以上 3. SCI或EI論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工學院國際榮譽獎勵 5. 本系研究生畢業論文指導老師 6. 指導外籍研究生(包含自然災害減災與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7. 本系研究優良教師 8.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 9. 本系優良導師 10.兼任系工作小組召集人 過去三年內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下一學年之授課以9小時為原則: 1. 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員、教育部學術獎或相當榮譽之獎項者 2. 講座 3. 特聘教授 4. 本校研究優良教師 5. 本校教學優良教師 6. 本校優良導師 四、本辦法第三點之條件統計以學年度為基準,於每年3月之前填報上一年度研究、教學與服務成果。 五、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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