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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
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 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 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新訂通過 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良好關係,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包括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及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系(所)]之研究生。以下所稱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 三、本系(所)研究生入學後需商請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為指導教授。若經指導教授認為有共同指導教授之必要時,共同指導教授應為本校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或兼任教師。但自然災害減災及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學程之研究生經主任同意後得請本校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四、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內選定指導教授並填寫「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指導教授簽章同意後,送交本系(所)辦公室備查。 五、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申請表」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所長)簽章同意後,送交本系(所)辦公室備查。但若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所長)召開學術小組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主任(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明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六、研究生提出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且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轉移。 七、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