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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辦理學生抵免學分細則 |
103/04/10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為本系學生辦理抵免學分,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本細則。 二、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系(所)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指原已就讀大學或研究所並未畢業,再經入學考試錄取本系之新生。 (四) 預先修習本校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含本系預先修習研究所課程之預研生)。 三、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一)大學部學生: 1.申請抵免學分之課程以在6年內修畢者為限。 2.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本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本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3.降級轉系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本系一、二年級或一、二、三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4.轉學生抵免學分比照轉系生規定辦理;特殊情形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5.在本校未取得學位,而重考本系之新生抵免學分以110學分為限。 6.在外校未取得學位,而考上本系之新生抵免學分以32學分為限。 (二)碩、博士班學生: 1.申請抵免學分之課程以在6年內修畢者為限。 2.轉所生抵免以12學分為限,在一年級選修之專題討論課程可抵免。 3.在本校未取得學位,而重考本系之新生,凡在本校已修畢之課程,符合本系畢業學分之規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得以畢業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 4.在外校未取得學位,而考上本系之新生抵免學分以6學分為限。在臺灣綜合大學系統修習之學分得以抵免12學分為限。 5.碩、博士班一般新生抵免以6學分為限,抵免外系專業科目須註明,專題討論課程不得抵免。 6.本系預研生抵免以16學分為限,抵免外系專業科目須註明。 四、重考生新生轉(編)入年級規定如下: (一)重考之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 (二)學士班重考生抵免4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8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11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三)學士班及碩士班至少需再修業一年、博士班至少需再修業兩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五、申請抵免之科目與本校既有科目應符合下列之要件,始准予抵免學分: (一) 科目名稱、內容皆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雖不同,但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內容雖不同,但實質相近似,可彼此取代者。 申請抵免之科目應與本校既有科目相當,本系不受理為辦理抵免而申請加開新課程。 大學部轉學生、重考生申請抵免科目,如其為外系選修科目,則以6學分為限。 六、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以多學分抵免少學分,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七、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完成抵免學分承認作業,逾期視同放棄。 (二) 申請程序:應繳交本系抵免學分承認表、原校修讀之成績單、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正本及擬抵免課程之教學大綱。 八、不論學分承認多寡,每學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九、抵免學分之審核: 通識教育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 本系專業科目由本系負責審查; 體育及軍訓科目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核,並由教務處複核; 轉系(所)生原在本校已修習之共同核心課程、專業課程、軍訓及體育等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系審核之。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公告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