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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5.06.30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新訂通過 106.12.14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所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並協助所內有關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之推動,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學金申請人,以本校正式註冊且在本所就學(含復學生)之一般研究生為限。申請時間(所另行公告之)截止後由所長召集本所教師組成海事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審議獎助學金相關事宜後,送水利系學生事務小組會議核備。 第三條 研究生在校內外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四條 獎助學金支領金額及名額依當年度學校分配總額,由工作小組商訂分配之。 第五條 博士班獎學金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碩士班獎學金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 第六條 本所獎、助學金申請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本所獎、助學金申請一次以領取一學期為限,下學期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獎助學金名額規劃由工作小組商訂分配之(若招生簡章已有規定,則按規定辦理)。 三、獎、助學金之審核如下: 本所獎助學金之申請與審核分為兩種方式:1.教學助教-由授課教師指派擔任之,名額不得超過當學期於研究所所開課程之助教需求人數;2.行政助教依工作性質及需求並考量成績及工作表現評定。 第七條 本所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工作如下: 一、研究生領取獎助學金者每學期分配一份助教工作,但視情形調整分配工作之份量。 二、教學助教工作以擔任學科助教批閱試卷、報告及作業;行政助教工作則以輪值系所辦公室及其它所務工作。 三、本所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須負責執行所分配之工作,工作不力者,立即取消其資格由他人遞補之,並取消其下學期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以示警戒。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