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交通管理科學系碩、博士班暨電信管理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102.09.26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電信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落實本系/所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 達成大學教育目的,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所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如下:
一、輔導本/系所推動並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制度。
二、辦理本/系所學生輔導工作之相關事宜及師生共同參與之活動。
三、配合學校推展或執行相關之輔導措施,落實學生事務興輔導工作。
四、協調本所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五、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第三條 本系/所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另由學務處提供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對學生進行輔導工作。
第四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聯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四、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 理諮商與治療。
第五條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 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 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 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 程」處理。
第六條 本系/所學生輔導活動費依學校核撥,該經費撥入本系/所專用於學生輔導,並需檢據核銷,不另支導師人事費。
第七條 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所長、導師及負責本所之心理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輔導工作。
第八條 本/系所由指導教授擔任導師為原則。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