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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場地管理要點 |
98.09.13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通過 101.12.17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05.06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12.10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5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05.10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11.29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04.29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12.15 社團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充分展現學生自治之能力,並有效管理本校學生活動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活動場地包括學生活動中心與芸青軒之空間可分為: (一)學生自治團體辦公室(含學生會、系學會聯合會、學生社團聯合會、學士學程空間)。 (二)社團辦公室(含儲藏室)。 (三)專業教室(如舞蹈教室、鋼琴練習室、音樂練習室、武道練習室、射箭場、攀岩場、流行舞蹈練習場、工作室等)。 (四)公共空間(會議室、討論室、活動室等)。 (五)學生創意討論空間(D-24)。 (六)前項以外之樓梯、走廊及廁所等場地為公共區域。 三、 學生活動場地之管理,除攀岩場及學生自治團體辦公室外,由學生活動發展組督導學生社團聯合會執行,其管理細則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另訂之。 攀岩場場地管理要點由學生活動發展組另訂之。 四、 學生社團得向學生活動發展組申請分配社團辦公室,依據現有社團辦公室空間分配、社團屬性、社團運作情況決定配給社團辦公室。 社團辦公室應每學年檢討分配。 五、 專業教室與公共空間之借用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場地收費要點」向學生活動發展組提出申請。 六、 學生活動場地以提供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優先使用為原則,一般個人得使用第二點所訂之公共區域。 例外則專案簽請學生活動發展組核准。 七、 學生活動場地之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國定假日休館。 學生創意討論空間(D-24)開放時間為24小時,國定假日休館。 前項未開放時間,如須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簽請學生活動發展組核准方可使用。 八、 借用單位應遵守各場地注意事項外,並配合下列規定: (一)場地申請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二)場地之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合。 (三)不得攜帶或使用易燃、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 (四)各單位使用之器材應自負保管之責。 (五)使用單位應維護場地清潔並於用後回復原狀。 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學生活動發展組及學生社團聯合會得不予許可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四)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十、 學生活動場地內各項器材或設備應善加使用保管,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遺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十一、 學生社團聯合會應定期考核社團場地使用情形並訂定獎懲規範。 十二、 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場地之清潔管理應受學生活動發展組之輔導與監督。 社團辦公室應隨時維持整潔,不得任意更動內部設施;共用者,負連帶責任。經舉發不改善,收回使用之權利。 社團辦公室內設備如有損壞,依責任歸屬賠償。 十三、 學生活動發展組得依學生社團聯合會之需求編列預算以維持場地管理之運作。 十四、 學生自治團體應訂定其辦公室使用管理細則,送學生活動發展組備查。 十五、 學生自治團體於學生活動場地之使用規範依學生社團聯合會頒布之管理細則為標準,若有違規或例外情形者,懲處方式由學生活動發展組決議後送交學生事務長核定公告實行。 十六、 本要點經社團審議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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