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訂定之。
2. 為落實本系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3. 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另由學務處提供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4. 導師應依據本系學生需要,訂定輔導計畫,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各年級重點輔導計畫:
(1) 一年級:認識自我、定向輔導及讀書計畫
(2) 二年級:社團活動、輔系選擇及交友輔導
(3) 三年級:生涯探索、專業學習及進修計畫
(4) 四年級:自我澄清、角色調適及生涯規劃
5. 導師除擬定導生輔導計畫外,其他職責包括如下:
(1)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 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2)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以增進師生情感。
(3) 於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含)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4)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5) 學生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填寫選課紀錄審核表,導師進行選課輔導。
(6)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6.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全系學生平均分配於每位導師,導生分配原則如后。
(1)新生:以全班為單位,將每個班級按學號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分配一位導師。
(2)舊生:
隔年度的指派導師人選,原則上以分配原導師為優先。如有特殊因素考量擬變更導師,須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系辦提出申請,並經師生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議決。
如遇原導師休假、借調等因素未能擔任導師乙職,由師生委員會逕予分配新導師。
(3)轉系、轉學生:由師生委員會逕予分配。
(4)交換生、外籍生:經系主任會談後依其興趣領域、徵詢相關導師意願,予以適當分配,若未能順利分配,則由師生委員會逕予分配。
7. 作業時程:導生分配工作每學年開學前由師生委員會開會討論確認之,並於新學年度開始時公布。
8. 每位導師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依校方所提撥之每位導生經費1,000元,其中720元為導師人事費,其餘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由系上統籌處理。
9.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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