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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科學系暨電信管理研究所場地借用要點

102年9月26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102年10月30日校長核定)
103年6月26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3年7月29日校長核定)
105年1月7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月10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4月8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21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3月13日空間規劃委員及圖儀設備委員聯席會議通過
113年05月20日空間規劃委員會通過
113年06月13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暨電信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管理所轄場地,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集會場所管理辦             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為維持各場地良好之使用環境與設備,除本系所所舉辦之活動不收費外,本校其他單位或各項建教合作、推廣教育由各單              位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均酌收場地使用費。
三、除上班時間外,例假日及晚上使用須另支付管理人員加班費用及清潔費,若管理人員無法加班,則不提供場地借用。收費              標準參見交管系空間使用申請表。
四、申請使用場地應向本系承辦人辦理借用手續,於七天前提出申請,並繳交場地使用費,否則不予受理。若活動取消或延期              ,請於活動三天前通知承辦人辦理變更,未通知者,爾後不再受理。申請使用場地均須經系所主管同意後方得使用。
五、為維護場地內外美觀,禁止任意張貼。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保持場地清潔並謹慎維護場地及設備完整。若因使用不慎致場              地或器材損壞,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負修復責任,不能修復時應照價賠償。
六、借用場地期間,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若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請立即關閉該設              備電源及通知管理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七、本系所場地使用費收入扣除學校提成20%後,主要作設備維護、器材汰換、水電等支出後,若有結餘則作為本系所相關發              展使用。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