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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

107.2.26 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學及學術研究水準,並推廣本院教學研究成果之應用與營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得依本要點組成「國立成功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各中心設置、管理及裁撤之評議業務。委員會由院長召集,遴聘副院長、相關系所主任及相關領域之教授或研究人員合計五至七人組成,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申請設置研究中心應研擬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備審,其內容應包括:

(一) 申請資格:申請人須為本院專任教師。

(二) 設置計畫書:各中心成立之目的、組織架構、定位、營運模式、業務範圍、運作空間、經費來源、預期成果、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相關單位配合措施,計畫書內容應涵蓋現有運作能力及過去執行績效等。

(三) 設置辦法:各中心設置之依據、目的、組織、中心主任及相關人員選任方式、任期與考核方式、經費來源等。

四、研究中心設置審核程序如下: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先經委員會評議通過,並提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

五、各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自行籌措為原則。

六、各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須進行評鑑,嗣後每二年至少評鑑一次;其評鑑內容、項目及其百分比,由委員會議定之。

七、各中心裁撤之事宜,由委員會議定之。各中心經委員會決議裁撤者,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完成裁撤程序。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