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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

壹、 本規則依本校校務規章相關規定為依據訂定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 本系每年由本系助理教授(含)級以上教授組成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依據本規則統籌辦理該年度博士班資格考試及畢業資格審查。

 

參、課程學分規定: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肆、資格考試規定:

(一)本系博士班學生均需參加,並以筆試行之。

(二)考試科目含核心課程二科及主修課程一科,所有各科分數皆以七十分為及格分數。

(三)資格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資格考試全部應考科目必須在進入博士班後三個學年以內通過,但每一科至多可考三次,屆時未通過者,依學校規定退學之。

(四)資格考試學生每次最多選考科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核心課程科數=3–(已通過核心課程科數)

主修課程科數=3–(已通過主修課程科數)

(五)資格考試各科出題老師,由課程委員會開會決定之。

(六)86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舊生通過新制資格考辦法:

1.可沿用新制訂資格考規定第二條。

2.如於87年7月31日前考過圖形理論的學生算通過核心科目一科。

3.86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舊生通過新制資格考辦法為:博二、博三於三年內通過,博四於二年內通過,博五於一年內通過。

 

伍、畢業資格審定:

(一)凡博士班研究生於通過資格考試且經指導教授同意,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皆需完成資格審定。

(二)博士班學生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其著作積分超過10點(含)以上者,方得提出畢業資格審定申請:

(1) A級期刊論文條款:
在相關之國際期刊發表至少一篇等級A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應列為作者第一位(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排名不計)

(2) B級期刊論文條款:
在相關之國際期刊發表至少一篇等級B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應列為作者第一位(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排名不計),除此之外,須搭配以下論文及表現:

1.  一篇等級B之期刊論文

2.  一篇等級A之會議論文

3.  兩篇等級B之會議論文

4.  一篇等級B之會議論文加上一等級B之特殊表現

上述”發表論文”意指論文已經發表或已被接受,且有正式的接受函之意。

(三)點數計算法:

1.期刊論文:(除附件一所列之期刊外,其餘期刊論文點數計算原則如下,但實際點數由教師評審與學術委員會視該期刊水準投稿審查程序認定之。)

(1) 等級A:6點,期刊表列參酌附件一,Correspondence/ Short note/ Letter減為4點。

(2) 等級B:4點,期刊表列參酌附件一,Correspondence/ Short note/ Letter減為2點。

(3) 等級C:不屬於上述等級A或等級B之EI期刊2點,非EI之其他具審核機制之期刊1點。

2.會議論文:

(1) 等級A:6點,會議表列參酌附件二。

(2) 等級B:4點,會議表列參酌附件二。

(3) 等級C:不屬於上述等級A或等級B之其他具審核機制之會議,國際會議2點,國內會議1點。

3.其它特殊表現:

(1) 專書(具ISBN):英文: 4點(等級B),若只單一章節(chapter)為2點(等級C)。中文: 2點(等級C),若只單一章節(chapter)為1點(等級C)。專書若與前述期刊或會議論文內容相同者不列入計算,並須經系上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

(2) 專利(發明型):4點(等級B)或2點(歐盟或日本國家,相當於等級C)或1點(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相當於等級C)。相同發明但多國申請者,僅最高點數者列入計算。

(3) 競賽:由學術委員會認定之全國軟硬體競賽獲特優(第一名):4點(等級B),優等(第二名):2點(等級C),第三名: 1點(等級C)。

(4) 技轉:軟硬體研究成果技轉予廠商經系上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4點(等級B)。

上述四項的實際獲得點數需由學生填表申請並經指導老師認可,最後由學術委員會開會後決定之(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四)論文或其他特殊表現之作者若多人一起排名(指導教授排名不計,申請人所獲點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T*2(-i)/(sigmaj=1 to N(2(-j)))

其中 T  為該論文所屬期刊或會議的點數,

  i  為申請人在該論文的排名順序

  N 為該論文的作者總數(指導教授排名不計)

若與國內外學術合作研究所發表之論文有關論文之作者若多人一起排名,其所獲點數由指導教授認定。

(五)其他:
博士班學生如有特殊重大貢獻,但無法達到上述(二)畢業條件時,可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後,申請至學術委員會討論投票審核,通過後,再至系務會議無記名投票決定。

(六)博士班研究生如已符合博士候選人資格,並達成本系規定發表論文之基本要求者,得提出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學位考試之申請,申請人應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1)學位考試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

(3)學位論文初稿與提要

(4)已接受發表之論文及著作表,或實現之系統簡介及各種獎勵及貢獻等項目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學術委員會審查之。

(七)學術委員會就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根據本辦法規定之要件審議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列席備詢),經學術委員會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通過畢業資格審定,進行學位論文考試 。

 

陸、學位論文考試(口試)規定:

(一)審查小組審查結果送交系主任,作為接受其學位考試申請核准之參考。經系主任核准後,最遲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提出辦理學位考試申請表,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學位考試委員名單(論文口試委員之成員由指導教授提出名單後送系主任聘任之)、學位考試時間表、考試經費預算表及審查小組會議記錄,經依規定之行政程序複核會簽後,轉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學位考試事宜。

(二)舉行學位考試前二週應將候選人之函送校內外委員審閱,並得於考前舉辦論文公開演講。

(三)學位考試請依學位考試論文評分表評分,並舉行無記名投票,須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及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評定以一次為限。

(四)學位考試之過程應予記錄,並應將有關資料及記錄,於一週內提報教務處轉請校長核定後,再將簽呈及論文考試成績函轉註冊組辦理相關事宜。

 

柒、所有本規則未盡事宜一律以本系其它規定,本校及教育部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