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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師休假研究辦法

104 年 01 月 07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106 年 12 月 2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學術研究品質,並與其他 學校、學術機關﹙構﹚、研發單位進行學術交流,兼顧教學課程安排,平均教 師授課負擔與教師申請休假研究順序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符合本校休假辦法規定且有意休假者,應檢具申請表和課程安排說 明書向本系學術研究委員會申請排序,申請時間如下:

預定於下一學年上學期起休假者:前一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 日止。

預定於下一學年下學期起休假者:前一年度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止。

 

第三條

本系教師於提出休假申請時,應檢附休假計畫﹙或休假研究計畫﹚、對於擔任 課程、進行中之建教合作計畫與指導研究生之責任分擔說明與同意分擔教師 之同意書。

 

第四條

教授、副教授申請休假研究之排序,以休假間隔期長者為優先。

前項休假間隔年資,指自前一次依「國立成功大學校教授、副教授休假辦 法」或「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休假 後之間隔時間。

休假間隔年資超過七年者以七年計。

本系系主任任期期滿後二年內開始休假者,其休假間隔年資每屆任滿,增加 半年,最高為八年。

屆齡退休者,得優先排序。

 

第五條

前條休假間隔年資相同者,以休假累計年資長者為優先。休假累計年資指依本 校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所計算之符合休假規定之年資。

 

第六條

前條休假累計年資相同者,以服務年資高者為優先。

服務年資指任職本校年資,依本校人事室之計算為準。

 

第七條

本系教師如需申請延期執行休假應檢附延期理由、修訂後的休假計畫向本系 學術研究委員會申請重新排序。

 

第八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如對教師申請休假未准,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未准理由。

申請未獲准教師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並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