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 年10 月30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通 過
中華民國91 年06 月07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12 月10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12 月08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04 月15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12 月08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5 月10 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為促進本校學生社團(系學會)詳實建立活動、財物等紀錄,健全社團組織藉由資料評鑑以提昇社團活動之品質,並遴選出優秀社團參加全國大專校院社團評鑑,特訂定本要點。
二、 評鑑委員
由學生活動發展組統籌組成評鑑委員會,成員包含:學生活動發展組師長、社團聯合會成員、系學會聯合會成員、校內外相關專業老師。
三、評鑑對象
凡經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核准登記之學生社團務必參加評鑑;系學會與其他學生自治組織自由參加。
四、 評鑑方式
(一)平時考核(佔20%)
1. 由社聯會主席團依據社團出席社聯會之例行活動(期初、期末之社代會、委員會等)依出席、請假、無故缺席給予2、1、0 分(佔10%)。
2. 依據活動申請(佔3%)、經費申請(佔3%)之違規比例扣分。
3. 特殊事項,例如社團參與全國性比賽得獎者、舉辦全國性之活動者、積極改善成大社團活動環境者、對學校及學生有正面意義之貢獻者等(佔4%)。
(二)資料評鑑(佔80%)
1. 每學年下學期期初辦理資料評鑑。
2. 各社團需派一至二名代表於資料評鑑時向評審委員展示並解說社團資料。
3. 評分標準:依前一年度全國大專校院績優學生社團評鑑暨觀摩活動評分標準表辦理。
(三)系學會之評鑑方式由系學會聯合會另定之。
五、評鑑等級及獎懲
(一)依綜合、學藝、康樂、服務、體能、聯誼、系學會等性質分類,評鑑等級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級與嘉獎。
1. 優等: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社團,可獲頒獎狀乙張,圖書禮券貳仟元,另發給社團輔導老師獎狀乙紙。
2. 甲等: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之社團,可獲頒獎狀乙張,圖書禮券壹仟元,另發給社團輔導老師獎狀乙紙。
3. 乙等: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之社團。
4. 丙等: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之社團,依照評鑑分數酌減其經費補助,且得選擇補評鑑一次,補評鑑分數達七十分之社團,不減其經費補助。
5. 丁等:成績未達六十分之社團,需強制補評鑑一次,補評鑑分數達七十分之社團,不減其經費補助,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之社團,依照評鑑分數酌減其經費補助,成績未達六十分之社團,停止其經費補助。
6. 丙等、丁等補評鑑之社團,評鑑分數最高為七十分。
7. 嘉獎: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擇優頒發獎狀乙張,另發給社團輔導老師獎狀乙紙
(二)獎項名額:依各性質分配優等獎名額10 個,甲等獎名額15 個,得視當年度之實際得分酌增減優、甲等名額。
(三)社團無故不參加評鑑者,須限期補送資料至學生活動發展組補評鑑,成績最高不得高於七十分,並減其經費補助20%,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停止其經費補助及公用器材設備之借用,未補評鑑者依社團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予以解散。
六、 本要點經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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