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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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績優職工推薦與選拔辦法 |
90 年 9 月 26 日工學院第 102 次院務會議通過訂定 93 年 9 月 21 日工學院第 115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96 年 5 月 25 日工學院第 125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 年 5月26日工學院第 155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年9月2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修訂 106年10月18日工學院第159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年11月2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修訂 110年12月9日工學院第174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11年3月1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修訂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向本校推薦校績優職工候選人與選拔本院績優職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同本校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規定。 第三條 績優職工之候選人,系所由系所務會議推薦,院部由院長推薦,各單位推薦人選至多二名。 前項所稱之所,係指獨立運作之研究所,不包括以一系多所模式運作之研究所。以一系多所模式運作之教學單位,其 推薦名額依前項規定。 第四條 本院組成績優職工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向本校推薦校績優職工候選人及選拔本院績優職工。 本會於本校推薦期限前完成校績優職工候選人推薦排序,依據當年度本院可推薦人數依序推薦至本校候選。 依前項推薦排序依序選出至多九名為本院當年度績優職工,頒發工作酬勞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所需費用依本校 相關規定由本院產學合作管理費列支,並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本院績優職工如因本校產學合作相關規定,致不能領取工作酬勞者,得以下列獎勵代替: 一、適用行政獎勵人員:提所屬相關會議審議,建議核敘嘉獎二次。 二、不適用行政獎勵人員:公假二天。 本院績優職工獲選為當年度本校績優職工者,不再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頒給工作酬勞或獎勵,但本校頒給工作酬勞 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由本院補足其差額。 第五條 本會由院長聘請教師代表五至九人組成,同一系所委員至多一人;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方得決議,決議時得以無記名票選方式為之。 第六條 本會得視需要請被推薦人及相關人員接受訪談。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