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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本系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當之課程,特依照本校課程委員會訂定之共同原則,設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八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教師代表五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業界專家一人。由教師代表中選舉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並擔任工學院課程規劃委員會委員。

三、本會教師代表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就本系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中推選,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至新任委員產生止,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業界專家由委員推選之。

五、本會之職掌為處理本系下列事項:

1. 規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2. 規劃相關專業學程供學生選擇。

3. 評估課程之內容(份量)、銜接性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4. 評估各學期課程開設之情形是否適當。

5. 規劃本系學生所需之通識課程。

6. 執行本系課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7. 專業課程與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規則、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8. 執行系務會議交辦之有關事項。

六、本會於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七、經本會所議決通過之事項,應向系務會議報告。

八、本組織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