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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一、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度實施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

本細則。

三、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四、導師之職責如下:

1.充分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

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2.協助導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專

題研究或論文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3.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

活輔導組。

4.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

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於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組、生

活輔導組、僑生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以適切輔導。

6.於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可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

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協助輔導。

7.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

漏。

五、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導師制,以全班為單位,將每個班級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分

配一位導師。

六、導師每學期至少應與每位導生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七、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其中400 元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其餘的部分為導師人事費。導

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八、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50 元為原則。

2.贊助系會活動,每位學生每學期以150 元為原則。

九、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出,請系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由導師會議核定各

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定額專用,並應於學期

結束前二週檢據報銷。

十、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一、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系主

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

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二、本系導師由系主任排定之

十三、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