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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會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二、 本會設委員至少六名,除依相關辦法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外,系主任及本系所有專任教授為當然委員。
如符合當然委員之教師人數未達六名,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以補足六個名額。 本會委員中,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本會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延長服務。 (四)教師進修及進修年限之延長。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五、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由系主任或系務會議決議,向本會提出審議。惟新聘教師的招聘作業發動之前,須先經系務會議決議,始由本會進行後續的招聘相關作業。 六、本系專任教師之升等,由升等人依本系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委請系主任辦理外審通過後,由系主任向本會提出審議。 七、本系教師延長服務由系主任向本會提出審議。 八、教師出國進修及進修年限延長之申請,由申請人向本會提出審議。 九、凡其他有關本系教師評審之事項均得由當事人或系主任向本會提出審議。 十、本會審議時,凡委員為當事人者,必須迴避不得參加該次會議。若委員中有三位(含)以上迴避時,必須依本設置辦法二之規定,事前先辦理補選,至少達四位委員出席後始得開議。補選之委員其任期至該次審議結束時。 十一、審議案提出後,召集人應在時效內召集會議,本會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十二、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通過後,報請工學院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