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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中華民國84年03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07月0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06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12月09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下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之產生應組成推選委員會。本系專任教師皆為推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均為系主任候選人。

二、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系外具有教授資格之相關領域學者,該學者由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二人或國內外與本系教學、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術團體推薦,並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亦得為候選人。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進行投票。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推舉時,採投同意票方式為之,每張選票上列出符合資格之系主任候選人姓名,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依兩階段推選系主任推薦人選:

(一)第一階段:投票時每位委員得推薦不限人數,由得票數最高之前五名為第二階段候選人 (若遇同票,則並列為候選人)。此階段得票數不列入第二階段計算,但列入會議紀錄,且在第二階段投票前不公布本階段投票結果,惟在系主任推薦人選確定後,公布本階段投票結果。

(二)第二階段:第二階段:以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重新製作選票,每票至多圈選三位候選人。此階段推選委員如成為候選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推選委員會依候選人獲票高低順序,推薦獲得出席投票選舉人數過半數同意之候選人一至三位為系主任候選人,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只推選一名候選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任,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任,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召開推選委員會進行推選:

一、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時。

二、系主任提出辭任,並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十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經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