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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及空間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專任教授與副教授實足年齡未滿六十二歲,且不違背連任規定者,均為系主任候選人,並應在推選前三個月對外公開徵求未滿六十二歲之教授或具教授資格,並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亦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系主任之產生應組成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由至少五位教師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與副教授為當然委員,講師及助理教授之委員名額為當然委員人數少一名,講師及助理教授之委員人選由系務會議議決之。若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三位,經系務會議議決聘請本校專任教授擔任委員,以補足之。推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自系主任候選人中選出一至三名,報請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須達總數之三分之二時,始得進行投票。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推舉時,採投同意票方式為之,每張選票上列出符合資格之系主任候選人姓名,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依兩階段推選系主任推薦人選: 一、第一階段:投票時每位選舉人不限同意推薦人數,由得票數最高之前五名為第二階段候選人(若遇同票,則並列為候選人)。此階段得票數不列入第二階段計算,也不列入記錄,且在第二階段投票前不公布本階段投票結果,惟在系主任推薦人選出爐後公布本階段投票結果。 二、第二階段:以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重新製作選票,每票至多圈選三位候選人。依獲票高低順序推薦獲得出席投票選舉人數過半數同意之候選人一至三位為系主任候選人。只推選一名候選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任,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任,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召開推選委員會進行推選: 一、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之該學期上課時間內。 二、系主任提出辭任,並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十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經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