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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休假研究、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排序原則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教師休假研究、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排序原則

101.10.18.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2.1.10.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9.28.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為能公平安排教師申請休假研究、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順序,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授、副教授申請休假研究之排序,以休假間隔年資高者為優先。

(一)休假間隔年資,指自前一次休假後之間隔時間。

(二)首次申請休假者,其休假間隔年資等同其休假累進年資。

(三)本系系主任任期期滿後二年內開始休假者,其休假間隔年資增加一年。

(四)前(一)至(三)點排序原則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休假間隔年資內辦理「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次數較少者優先。

 

三、前條休假間隔年資相同者,以休假累計年資高者為優先。休假累計年資指依本校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所計算之符合休假規定之年資。

 

四、前條休假累計年資相同者,以服務年資高者為優先。服務年資指任職本校年資,依本校人事室之計算為準。

 

五、各職級教師申請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之排序,以間隔年資高者為優先。間隔年資指自前一次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後之間隔時間。

 

六、前條間隔年資相同者,以服務年資高者為優先。服務年資之計算同第四條。

 

七、本排序原則內兩申請管道,全學年之申請案統一於前一學期之3月1日前提出申請(如100學年第1及第2學期休假或出國案於99學年第2學期申請),若尚有名額,則申請時間依學校通知時間辦理(寒暑假不受理)。

 

八、事涉經費、編制員額,或評估其可能造成本系重要影響與發展之較特殊案件,不受本原則規範,授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惟其決議事項應提系務會議以報告案確認。

 

九、本原則未盡事項,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參酌相關單位意見或他系做法適時修正補充之。

 

十、本原則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