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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1 年 07 月 15 日學務主管會議通過
93 年 10 月 11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2 月 13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3 月 13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3 月 21 日學務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為輔導與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生社團聯合會會長兼任之,綜理會務並推派主席主持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組成如下:
(一)學生自治組織九至十人(包括學生社團與學生自治團體幹部)。

(二)學校行政人員七至八人。

(三)學校教師二人。

(四)校外專家一人。

本會委員由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推薦,經學生事務長同意後聘任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社團之成立、解散。
(二)審議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三)審議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四)審議社團之獎懲事項。
(五)審議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之聘任資格。
(六)審議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四、本會由召集人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召集人應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會得邀請相關處室、社團及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七、本要點經學務主管會議通過,學生事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