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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91 年 07 月 15 日學務主管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為輔導與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生社團聯合會會長兼任之,綜理會務並推派主席主持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組成如下: (二)學校行政人員七至八人。 (三)學校教師二人。 (四)校外專家一人。 本會委員由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推薦,經學生事務長同意後聘任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社團之成立、解散。 四、本會由召集人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召集人應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會得邀請相關處室、社團及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七、本要點經學務主管會議通過,學生事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