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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隨班附讀輔系課程作業要點 |
105 年 12 月 15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01 月 18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善用教學資源,落實終身學習 理念,並提供本校校友再進修之機會,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 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實施 辦法」等規定,訂定校友隨班附讀輔系課程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 本要點)。 第 二 條 申請者之資格:本校授予學位之畢業生。 第 三 條 課程之提供: 本校各學士班(除醫學院以外)之課程得在不影 響具成大在學學 籍者選課權益下,經授課教師與開課單位同 意後,開放校友隨 班附讀,每門課程以不超過 6 名為限。 第 四 條 招生及報名作業: 一、由本校教務處推廣教育中心調查各學系擬開設之校友隨班 附讀課程,並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一個月公告招生課程。 二、開課單位得要求申請者繳交工作經歷、自傳等文件,以及 繳驗相關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件等資料。 三、申請者需自行取得開課單位之同意,並完成「校友返 校隨班附讀同意書」。 四、申請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各開 課單位線上報名,含 選 課及繳費,並掃描上傳開課單位所律定之繳交繳驗文件。 第 五 條 修讀學分規定: 一、每學期至多修習二十學分。 二、凡修滿輔系規定之學分且 各科成績及格者(六十分為及), 由本校發給結業證明書,原學位證書不加註輔系名稱。 三、學員畢業時修讀總學分數扣除原學士班當學年畢業學分數 之差額,為學分抵免上限,實際可抵免之學分數及科目由 第 六 條 開課單位認定之。 學分費:1 學分 2,400 元,如有其他實習費用,須由學員另行 繳 交。 第 七 條 學員在教學設施及圖書資源使用上,依本校各單位相關規定辦 理。 第 八 條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照教育部「專科以 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第 九 條 學員義務: 一、學員應確實隨班進行課業活動並參加教師所律 定之考試。 如有特殊情況,授課教師有權評估並經教務長同意後終止 學員之修讀。 二、學員應遵守本校各相關規定,違反規定情節重大或行為有
第 十 條 損本校名譽者,本校得撤銷其修讀資格。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 施辦法」以及本校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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