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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105年3月30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6月1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獎勵本所教師專心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特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教學特優教師遴選依學校規定時程,每學年辦理一次,並成立遴選委員會,由本所全體專任及專案教師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

三、本所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所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無本要點第六點所訂不再推薦之情況者,得為本要點推薦人選。

四、本要點推薦人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學年度開授課程,且最近三學年平均授課時數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

   (二)最近三學年本所授課課程選修人數十人以上之科目教學評量成績加權平均為4.0以上,且無任一科低於3.5(通識教育、學分班、專題討論、校外實習、服務學習等課程不列入計算)。

   (三)最近三學年皆依校、院、所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教學反應問卷調查、Digital Measures平台資訊更新、教學多元評估及教學改善策略報告等行政配合事項。

五、遴選辦法:

   (一)依近三年管理學院所做之教學評量成績加權平均辦理初審。

   (二)受推薦之教師須依管理學院教優教師推薦表內容,填具教學投入、教學成果及其他優良教學表現等項目,並將教材送3位以上相關專長領域外系教授審查後,送院辦理第二階段遴選。

六、獲選本校教學傑出教師,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予推薦;獲教學優良教師,次學年度不予推薦。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經管理學院與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