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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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教師合聘辦法 |
106年6月14日所務會議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國際企業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合聘辦法」。 二、本所為教學與研究之需,得與其他單位合聘認同本所教學目標及原則之教師,協助教學及研究生之指導。 三、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明訂如下: (一)合聘教師得應邀列席本所所務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二)合聘教師得參與本所研究生教學相關活動(包括入學考試與學位考試等)。 (三)合聘教師每學年得在本所授課。 (四)合聘教師得擔任指導教授指導本所研究生。 (五)合聘教師指導本所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該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 四、本所專任老師得依教學需要向本所所務會議推薦合適教師,經所務會議同意,合聘雙方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簽請學校發聘。 五、合聘教師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視實際教學及研究需要,經合聘單位雙方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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