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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

106年6月14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服務與從事學術研究,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之要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三、本所教師升等,依擔任現職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成績評分。

四、教學成績佔40分,依下列方式評分:

  (一)教學年資及授課20分:

     1、年資每滿一年得一分,滿一學期得0.5分,校外年資:國外以85折計分、國內以7折計分(但應附正式證明)。

     2、授課壹學分每學期得0.1分計,參與教學多元評估之課程壹學分每學期得0.15分;指導碩士研究生每一畢業學生以2學分計(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但每年以4人為上限;指導博士研究生每一畢業學生以4學分計(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但每年以2人為上限,校外授課:國外授課以85折計分、國內授課以7折計分,本項最高得12分。

     3、著作以教科書供本校開授課程教學使用每科1分,應以公開發行銷售為準。

     4、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教學年資及授課」部份得分以2倍計算,第2項得分最高為12分。

  (二)教學績效20分:

     1、教學評量10分:

           以近3年管理學院施測之教學評量問卷成績為準,加權平均後2倍即為得分。

           加權平均=【Σ(評分×各科答卷人數)】/總答卷人數。

     2、教評會委員評量10分:

           考慮學生書面意見、學生訪談、必修或選修、課程難易、給分高低、授課人數,教師上課勤惰等因素。

五、研究成績佔40分,依下列方式評分:

  (一)在 SCI、SSCI 或具同等水準以上列名之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8-13分;列名本院研究獎勵 A 等級期刊,每篇得14-27分,列名A+等級期刊,每篇得28-40分。

  (二)在TSSCI、EI、ABI、EconLit、JEL、FLI或具同等水準以上列名之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4-6分。

  (三)在其他有嚴謹審查制度期刊上發表者,每篇得2-4分。

  (四)發表科技部審核通過之專書者或在國際專書上發表論著者,每本/篇至多8分。

(五)擔任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1分。

(六)同一著作或研究報告之作者多於一人時,以比例加權計分。計分方式為兩位作者時第一位占2/3,第二位占1/3;三位以上作者時,第一位作者1/2,其餘作者均分 1/2。升等教師指導之學生以本校名義發表者,本校學生不列入作者之計算。通訊作者之評分計算視為第一作者計算。列名 A+等級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評分計算,無須依照作者人數加權計分。

  (七)提出之著作或論文,不得重複提出,否則不予計分。

  (八)升等副教授以上者,(二)、(三)兩項國內期刊得分以14分為上限,(四)、(五)二項最高得10分,但(二)至(五)項總得分以18分為上限。

  (九)升等副教授者僅第(一)項得分以2倍計算。

六、服務與輔導成績佔20分,依下列方式評分:

  (一)協助本所辦理學術活動,每次1-4分。

  (二)擔任本所委員,每次1-3分。

  (三)擔任院校級委員及主管(含本所主管),每次1-5分。

  (四)擔任導師,每年1-2分。

  (五)輔導學生各項活動,每次1-5分。

  (六)綜合考評(參與所上各項活動),由所長考評,0-10分。

七、初審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八、教師升等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以「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與升等著作以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院提出複審。

九、申請升等教師得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說明。

十、前述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總分達七十分且各分項成績達70%以上者,得提請升等。

十一、初、複審決議後,未獲升等通過之申請人得向所、院申請提供外審審查意見供其參閱。各所、院提供之內容應另行打字為之,且對審查委員之身分應予保密。

十二、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