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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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
103.4.10 102學年第2學期第4次招生會議通過 103.5.8 102學年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5.10 105學年第2學期第2次招生會議通過 106.6.22 105學年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本系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於每年成功大學博士生入學招生報名期間向本系提出申請。 申請逕修讀本系博士學位學生應具下列資格: 本校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學業成績平均88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1份。 (二) 本系副教授2人以上之推薦書。 (三) 研究計劃書、成績單及經具匿名審查機制審查通過之期刊或專書論文至少一篇,各1式5份。 四、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不得超過2名。其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五、甄試時間得比照本校博士班招生入學考辦理,甄試方式為審查及面試,其成績各佔50%。 六、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本系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班就讀。 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之。 九、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