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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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作業規定 |
103.4.10 102學年第2學期第4次招生會議通過 103.5.8 102學年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5.10 105學年第2學期第2次招生會議修訂 106.6.22 105學年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討論 |
一、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依「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系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歷年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於第六學期向本系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 三、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4月15日前提送申請: 1、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及成績排名證明書 3、自傳及讀書計畫 4、本系專任教師推薦函2份 5、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四、經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五、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六、錄取為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者,於本系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 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錄取學生所佔名額,包含於該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八、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