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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臨床及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10.13臨床實習委員會通過

105.01.07系務會議通過

105.10.18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10.26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11.9成大105學年度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健全臨床實習制度,提供良好臨床實習環境、提升醫學臨床實習之課程品質、維護醫學生學習品質與身心安全等權益,使醫學生能結合學術倫理與實務,培養對工作場域與對專業倫理之正確認知及保障病人健康與被照護之安全性,特設立臨床及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人,由醫學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由本系系主任、教師、臨床教師代表、實習醫院代表、醫學生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組成。委員均為無給職,任職一年,連聘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定臨床及校外實習課程及計畫。

(二)選定實習醫院、訂定實習契約書與合作計畫。

(三)督導實習醫院之實習指導機制與學生實習單位分發。

(四)審定實習醫學生之實習權利義務。

(五)輔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

(六)評估與檢討學生實習成效。

(七)查核與輔導實習醫院。

(八)處理學生實習申訴案件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四、 為保障醫學生實習權益並建立申訴管道,其申訴處理程序如下(參見附件一):

(一)    醫學生經向實習指導老師反映未獲改善,得逕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訴。

(二)    本委員會由系辦公室接獲申訴案件後,應即召開臨床及校外實習委員會議,並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處理完畢,必要時至多得延長十四個工作天,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醫學生。

(三)    醫學生不服前款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七個工作天內,檢具理由及相關資料逕向本委員會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有不服,得循院內學生申訴機制辦理。

五、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設置要點經本委員會會議與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院校相關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