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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0 年 3 月 27 日 7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3日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學院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院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各系(所)主管得為當然委員,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二、推選委員:推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由院務會議自該院非兼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推選之。但該院非兼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不足時,得自校內他院或校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推選委員人數、院內外成員比例,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已同時擔任系、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各單位至少須有一名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推選辦法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第三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院教評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各院聘任審查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各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說明。 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院教評會代為議決。 第七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院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九條 各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第十條 非屬學院之系(所)、體育室及一級中心(處、館)等之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比照本辦法設置,由副教務長(兼召集人)召集開會。 核心設施中心之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歸屬工學院。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歸屬電機資訊學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