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光電系 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101.4.9系務會議通過 101.5.2系務會議修訂 101.6.15校教評會通過 105.6.1系務會議修訂 105.11.2院務會議通過 106.6.20校教評會通過 112.3.22系務會議修訂 112.4.13校教評會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學術研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應具之條件。 二、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具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三、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 四、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須於每年5月15日(助理教授另得於每年12月15日)前,提供第四條規定審查資料。 第四條 初審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現職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考評,以教學40 %、研究40 %、及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任一項目有特別傑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為通過。 一、教學:授課鐘點(不計個人之專題課)、指導論文及報告、教學反應、獲優良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等。 二、研究:以論文、報告及專業性書籍著述、譯著、實驗室工作及設計籌劃等,送審人若以期刊論文發表送審時,須提出現職內已刊出至少3篇符合SCIE之論文,且至少1篇排名在Q1內,而所提之著作須符合本校升等辦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 三、服務與輔導:學術服務、爭取合約補助及學術編輯工作、系內工作、導師、社團指導及演講等。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須將下列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一、教評會考評表(含本系教評會紀錄)。 二、學校規定之表格資料。 三、送審著作(含代表作、參考作)。 四、其他與初審有關資料。 第六條 送審人初審未通過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長提交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