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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0 年 3 月 27 日 7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4 年 11 月 15 日 8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12 月 25 日 9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6 月 16 日 92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3 月 30 日 93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7 年 3 月 26 日 96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0 月 29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30日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 11 月 3日 110學年度第 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學系(所)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所)教評會設委員六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如系主任(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系(所)會議自該系(所)專任教授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 如該系(所)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該系(所)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推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第三條 系(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各系(所)教評會依該系(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各系(所)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依該系(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各系(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各系(所)教評會依該系(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系(所)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系(所)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系(所)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各系(所)應依據本辦法訂定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第九條 室、中心、非屬學系等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