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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專案計畫教師評量施行細則 |
106年5月23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專案計畫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並做為續聘與否之參據,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第六點訂定本細則。 二、本所專案計畫教師評量之授評項目分為教學表現、研究表現、服務表現等三項,各項之評量比例如下:教學表現40%;研究表現20%;服務表現40%。受評教師之總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 評量參考細目如下: (一)教學表現參考細目: 基本分數25分。 教學意見反應調查:受評期間教學評鑑平均在3.5以上者加計3分;平均在4以上者加計4分;4.5上者加計5分。 授課時數、選課人數:每學年授課鐘點數每超過1小時加計1分,至多加計4分;每不足一小時扣1分。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名2分。 其他自行列舉事例經所教評會採認者。 (二)研究表現參考細目: 期刊論文(含國際、國內;有評審、無評審;等級等):附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8分;未附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5分。 科技部研究計畫:每件10分。 科技部以外之政府民間機構委辦之研究計畫:每件10分。 專書:每件10分。 學術性書評、翻譯、作品等;每件(篇)5分。 學術會議、研討會之論文發表:每篇5分。 其他。 (三)服務表現參考細目: 擔任導師:每學期5分。 協助或支援所內各項計畫及活動:每項7分。 協助或支援校內、外各項計畫及活動:每項5分。 其他自行列舉事例經所教評會採認者。 三、專案計畫教師之評量須由受評教師依據本細則第二點規定,於每年11月底前,備妥各項目一年內相關資料,送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 四、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