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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心智影像研究中心 心智科學大型研究設備管理辦法

101/12/17---10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送校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心智影像研究中心(簡稱本中心)為妥善管理與營運心智科學大型研究設備(簡稱本設備),特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心智影像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心智影像研究             中心心智科學大型研究設備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設備之開放時間、預約程序與繳費流程等規則,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心智科學腦研究推動網」設置之網             頁系統規則為準,但本中心保留修改及必要時為特別規定之權利。

 

第三條  本設備之使用,需書面申請,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預約與使用。申請流程與相關注意事項以本中心制訂之             儀器使用辦法為準,但本中心保留修改及必要時為特別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  本設備之使用收費,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心智科學腦研究推動網」各管理單位協調之共識,每小時收費                    4,000元整。使用國科會核定「貴儀中心使用額度」之案件,其收費之10%由本中心收取,另90%以扣貴儀中心使用              額度方式辦理。未使用「貴儀中心使用額度」之案件,其收費之65%由本中心收取,另35%按月繳交國科會。

 

第五條  本設備之操作由本中心之專業儀器操作員進行,使用者需先接受本中心舉辦之安全講習課程並通過考核,方得與操作             員協同進行實驗,並由使用者提供受試者、實驗程式及掃瞄參數等。設備使用之細節以本中心制定之儀器使用辦法為             準,但本中心保留修改及必要時為特別規定之權利。

 

第六條  本中心僅負責協助實驗進行,研究過程中受試者之安全,應依據成大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或成功大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之規定,本中心概不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補充規定之。若遇重要事項,必要時得提請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討論。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報請社會科學院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