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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凡本校學生社團(含學生自治組織、系會及社團),均應遵照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辦理活動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一條     活動之申請
一、 學生社團舉辦任何活動,應向學生活動發展組提出申請並確實詳填各項資料、蓋章及輔 導老師認可,最遲需於活動展開前五日(若需發公文者則在十日前,並註明受文者地址 及事由),提出申請。
二、 辦理校外活動須備妥行程計劃、路線圖、活動人員名單及保險證明文件,租賃車輛應符
合各項規定。
三、 辦理登山活動除應向學校提出活動許可及取得入山證外,並必須經過家長同意。若活動
延期應重新登記,入山前並獲得入山登記許可。
四、 辦理例行性活動,請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
五、 辦理展覽性活動應由學生主導及參與,活動前應先經由主辦社團之幹部會議議決企劃案
通過後執行,活動過程中不得以現金交易(特殊狀況則須專案核可),活動結束後應公 佈詳細收支,並應妥善財物處理。
六、 學生社團辦理活動應依「學生社團活動辦理作業標準」辦理,其內容及方式由學生活動
發展組另訂之。

第二條     宣傳方式
一、 學生社團辦理活動,校內設置攤位、宣傳海報張貼暨旗幟懸掛辦法,其內容及方式由學
生活動發展組另訂之。
二、 辦理校外宣傳活動應提出申請,需使用縣市道路時,應避免危害行人安全,並請依政府
現行規定辦理。

第三條     行文(發公函)
一、 學生請求協助應填寫本校「學生報告紙」之報告書,蓋社團章、填明主旨(何人、事、
時、地及如何)、說明等事項,若為活動經費申請則另附活動企劃及預算書辦理。 二、 各社團辦理活動如需請求校外有關單位支援或協助,應在課外活動申請表備註欄內註
明,俟領到活動准許表,再送請本校學生活動發展組擬稿,層轉核准後,用本校名義正 式具函,向校外有關單位洽商。
三、 各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如經查覺違者,當按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議處。

第四條     社團活動使用場地規則
一、 申請活動時,應詳填學生活動申請表,並先與管理場地單位洽借場地,俟活動核准後,
憑申請表使用場地。


二、 社團活動場地如與學校公務活動衝突,學校公務活動優先。
三、 各社團設計活動應配合場地各梯次使用時間,準時開始及結束,不得拖延,使有限場地 得以充分利用。
四、 借用場地應妥善維護,不得破壞。
五、 活動完畢應將場地打掃清潔,一切物品歸還原位,點交保管場地負責人,遇有物品損壞 應照價賠償。
六、 晚間活動應於規定時間結束。
七、 各社團舉辦活動應先將場地使用費列入預算。
八、 不遵守本規則之學生社團,則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器材借用
一、 醫藥衛生設備:應提前辦理由衛生保健組支援戶外活動之醫藥設備「急救箱」。 二、 社團器材設備:
(一) 社團器材分為兩類:
1.社團專用器材。
2.各社團共用器材。 (二)  借用手續:
1. 社團專用器材:應依據社團財產管理使用辦法辦理。
2. 社團共用器材:由學生活動發展組負責借用手續。
(1)   社團借用共用器材得訂定設備借用辦法,其辦法由學生活動發展組另訂之。
(2)   桌椅借用:本校學生社團借用課桌椅應依本實施要點第二條辦理。
3. 賠償:
(1)  社團使用器材應妥為保管使用,並應按期歸還,如不按期歸還經催告逾三天以上 者,停止借用一學期。
(2)  借用器材因使用損壞者由該社團或借用人負責修復,費用自行負擔。如故意損壞 致不堪使用或遺失者,除依時價賠償外並議處。
4. 社團專用器材各社團應妥為保管使用,已逾學校規定使用年限之器材,應依「學生活 動發展組財產管理作業標準」辦理,其內容及方式由學生活動發展組訂定之。

第六條     請領補助經費
一、 社團活動經費應以社費為主,本校對社團活動經費之補助,係以支援各社團重點工作為 原則,如出刊、公演、比賽、展覽、服務、全校性研習會等。
二、 其補助標準,係以自助人助之原則,由社團自籌一部分學校補助一部分。
三、 社團辦理活動請領補助經費得訂定注意事項,其內容及方式由學生活動發展組另訂之。

第七條    財務處理 一、 記帳:
(一)  全部收入登帳: 社團之各種收入,必須全部登載。包括社員(會員)繳納社費(會費)、學校補助、社團 本身之收入(舉辦書展收益、廣告費、義賣收入等)社團接受外界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等,應全部登載於學校發給各社團之帳簿。


(二)  全部支出登帳: 社團之所有支出,不論數額大小,必須全部逐項登載於帳簿。
二、 經費支出:
(一) 社團經費支出必須按照一定程序,經過承辦人提出、總務同意、社團負責人之核 可,始可動用。若由社團負責人授權而支出者,支出後亦需要負責人認定。
(二) 支出必需取得支出憑證。
1.    個人收據應記明左列各項:
(1)受領事由。
(2)實收數額。
(3)支付機關名稱。
(4)受領人之詳細地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外籍人士則需填具護照字號、 國 籍)。受領人如為本校人員得免記明。
(5)受領年月日。
2.    各社團向公司行號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統一發票、收據、應記明左列各 事項:
(1)公司行號之名稱及詳細地址。
(2)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
(3)單價及總價。
(4)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
(5)買受機關名稱。(國立成功大學)
(6)免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出具收據,應註明統一編號,蓋負責人私章。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 或蓋章證明。前項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3.    以發票兼作收據者,應由收款人簽名或蓋章。其因集中支付未能由原公司行號加 蓋上項印章者,應由經辦人員註明「貨物已驗收,貨款已由地區支付處以某憑單
號簽發」字號,並由內部審核人員簽章證明。其用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僅列日 期貨物代號、金額,應於貨物代號旁書明貨物名稱並蓋購買人印章以示責任。
4.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 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
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 稱,得免予補正。
5.    郵費除取得執據者外,大宗郵件應開列郵寄文件清單,由郵局蓋戳證明。其購買 郵票自行貼用者,應取得證明。
6.    人員出差旅費,除由受領人出具收據外,應附出差旅費報告表;搭乘飛機者,應 附核准搭飛機之證明文件。
7.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但具有機密性之印刷文件,得免附樣 本或樣張,惟應由該事項之主管人負責證明。
8.    收據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 限。收據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其有改正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蓋章證明。
9.    收據或發票有關之憑證,除本規定者外,審核機關如為有檢送其他關係文件之必 要時,得通知附送。

第八條     期末交接與陳報資料
一、 社團改選後須按規定辦理移交。
二、 新舊任交接時,應將財產、經費、印章、文書交接清楚,並應將未完之工作向下屆交待
明白,以便繼續辦理。
三、 社團文卷(包括文書、帳簿、單據、活動攝影等)應加注意保管,裝訂成冊,交接時列
入移交。
四、 新舊任辦理交接財產,應依「學生活動發展組財產管理作業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