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為辦理本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依據本校『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提出申請,經甄試及甄審會議通過,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資格如下: (一)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2.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二分之一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之研究生,在修業期間碩士班必修科目成績須符合及格標準,並具有研究潛力者。
三、本系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系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逕修博士學位名額包含於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系博士班招生名額內。
四、甄審事宜由本系博士班招生委員會辦理,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校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甄試後由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通過名單,並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五、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經系審核通過逕修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請於7月初補送大學四年之歷年成績單、碩一生補送碩士第一學年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單,如成績條件未符合本規定第二點資格者,取消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六、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點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九、其他有關逕修博士班之規定,按本校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