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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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實施辦法 |
97.10.23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9.08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2.14.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一、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更動事宜及其他相關規範,依教務處97.10.8(97)教註字第0095號函處理。
二、依101.11.14教務會議通過之「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辦法。
三、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不得超過二次,且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系規定並經系主任同意。
四、碩士班研究生若於第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期間提出,修業期限可不必延長。若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期間提出,修業期限必須至少延長半年。若於第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期間提出,修業期限必須至少延長一年。若於第二學年度第二學期提出,原則上不予更換。若有特殊情況者,提報研究所委員會議決議之。
五、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由系主任提研究所會議決議通過後,並徵詢原指導教授及新更換指導教授之同意,學生始得更換指導教授。
六、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獲通過之學生在原指導教授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轉移,(不然須負法律責任)。且學生在原實驗室須將個人進行之實驗、使用管理之儀器及其他相關事務交接完成,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至新更換之實驗室報到。
七、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提報研究所委員會議討論,送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