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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教師評量施行細則

97年4 月1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1月16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19日106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維持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暨本系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本系當年應接受評量之教師,於接獲正式通知後,應依評量表之內容以受評年度前五年資料先行自評,並於系訂期限內將自評結果及備審資料送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三、 本系教師之教學評量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此項累加分數不得超過100分,佔評量成績之30-50%:

(一) 教學及授課績效

1.     每滿一學期得1分。

2.     授課每學分(鐘點)得0.4分。

3.     配合教育部及本校、系需求新開專業課程每門4分,但限在職第二年起採計。

4.     根據每學期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統計結果,由系教評會依客觀標準綜合評估,最高得12分。

5.     獲選本系教學特優教師獎項,每年得4分;獲選全院或全校教學特優教師獎項,每年得8分,不得重複計分。

6.     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每年每項得1-2分。

7.     依據教師之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系主任及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給予總評,最高得10分。

(二) 指導研究生

1.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一碩士班畢業生得2分、博士班畢業生得5分,本校他所部分5折計分。(最高得20分)

2.     指導研究生尚未畢業者,指導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得1分。

 

四、 本系教師之研究成績,以著作為主,特殊績效為輔,此項累加分數不得超過100分,佔評量成績之30-60%:

著作分為期刊論文及其他著作兩類,各類著作之得分標準如下:

(一) 經過獨立評審之期刊或學術論文之評分標準如下:

1.     發表或已接受之SCI 或EI期刊論文,在該領域排名前5%(含)以內者為12分;5%以上~10%(含)為9分;10%以上~ 20%(含)為7分;20%~30%(含)為6分;30%~40%(含)為5分; 40%~50%(含)為4分;50%以上為3分。

2.     非SCI 或EI期刊,每篇2分。

3.     科技部(原國科會)或其他機構補助、且正式裝訂成冊的研究成果報告,每份2分。

4.     專書每本得6分(具ISBN碼者)。

5.     專書章節3分。

6.     翻譯外文專書著作,每本3分。

7.     會議論文或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每篇得1分。

(二) 研究計畫

1.     科技部(原國科會)、校內或其他機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計畫得4分。

2.     指導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中小學科展且在地區或全國得名者,每件計畫或得獎作品得2-4分。(此項最高得10分)。

3.     技術轉移:技術轉移4-8分。

4.     國外專利8分、國內專利4分。

 

五、 本系教師之服務(含輔導)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此項累加分數不得超過100分,佔評量成績之10-30%:

(一) 行政服務工作: 

1.     擔任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每年得4分。

2.     系務會議出席率達當年度80%,每年得1分。

3.     擔任系所各項委員並出席者每年得1分,召集人得2分。

4.     擔任校院級代表或委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2分。

5.     參與或協助所內活動或行政工作每年得1-3分。

(二) 教研活動:

1.     擔任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1分。

2.     擔任論文(非指導教授)及計畫審查委員每次得1分。

3.     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1-2分。

4.     主持或參與校內外演講或座談,每次得1分。

5.     主持各項業務每次得2分。

(三) 輔導:

1.     學生生活及學習輔導,3分

2.     學生社團輔導,3分

3.     身心障礙生輔導,5分

4.     專業輔導,5分

5.     其他佐證說明,1-3分

(四) 服務:

1.     擔任學生導師,每年得3分。

2.     擔任社團導師,每年得3分。

3.     負責高中宣導、每次得1-4分。

4.     系所規劃及其他提升系所名譽、院譽等相關活動每項得1-4分。

5.     其他服務(如籌辦或協辦研討會、社會服務、擔任學會幹部、委員、顧問、編輯等)每項1-3分。

 

六、 前點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之評量,依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彈性比例原則,受評教師得自選評量項目之比重,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

 

七、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長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