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 |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 97年01月15日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29日98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6月28日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04月05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院務發展,落實院務發展目標,注重事前之效益評估以及事後之績效考核,促進計畫作業發揮預期的功能,特設立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當然委員:院長、各系所主管。 2. 推選委員:含院內委員五名(生命科學系二名;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二名;熱帶植物科學研究所一名)及院外委員三名,先由各系(所)推薦院內候選人及院外各1至2位候選人,再由本院院務會議應出席人員推選之。 3. 召集人由委員會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本會召集人可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1. 院務發展計畫。 2. 學系、學程、研究所及重要附設單位(含研究群、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或停辦。 3. 教學資源及空間之規劃事項。 4. 國際及國內跨院校研究合作事項。 5. 其他有關院務發展事項。 (六)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經本會規劃通過之事項,須提請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