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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

97年01月15日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0月29日98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6月28日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04月05日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院務發展,落實院務發展目標,注重事前之效益評估以及事後之績效考核,促進計畫作業發揮預期的功能,特設立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當然委員:院長、各系所主管。

2.    推選委員:含院內委員五名(生命科學系二名;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二名;熱帶植物科學研究所一名)及院外委員三名,先由各系(所)推薦院內候選人及院外各1至2位候選人,再由本院院務會議應出席人員推選之。

3.    召集人由委員會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本會召集人可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1.    院務發展計畫。

2.    學系、學程、研究所及重要附設單位(含研究群、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或停辦。

3.    教學資源及空間之規劃事項。

4.    國際及國內跨院校研究合作事項。

5.    其他有關院務發展事項。

(六)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經本會規劃通過之事項,須提請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